陜西 (略) 破產清算案件
責任告知書
(2025)中冠農業破管字第3號
雷曉輝、翟黨輝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略) (略) 于2024年12月9日作出(2024)陜01破申20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樊澤鋼對陜西 (略) (以下簡稱“債務人”)破產清算申請。并于2025年2月26日作出(2025)陜01破67號之一《決定書》,指定陜西博碩律師事務所擔任陜西 (略) 破產管理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略) 《關于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案 (略) 理的批復》等法律法規之規定,管理人要求你方在公告之日起15日內提交接管材料,具體包括:
一、債務人的公章、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及其他印章;
二、債務人法人營業執照、銀行開戶許可證、經營資質文件等;
三、債務人的總賬、明細賬、臺賬、日記賬、會計憑證、重要空白憑證、會計報表等財務賬簿及注冊資本驗資、審計、評估等資料;
四、債務人的現金、有價證券、銀行賬戶、動產、不動產、知識產權等財產;
五、債務人的債權、債務清冊,并制作相應的明細清單;
六、債務人訴訟、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并制作訴訟一覽表;
七、債務人的職工清冊及職工社會保險繳納情況等人事檔案文件;
八、應當向管理人移交債務人的其他重要材料。
你方應在本公告之日起7日內與管理人聯系(聯系人:蔡明亮;電話:(略);聯系地址: (略) (略) (略) 113號大話南門(略)中心12層陜西博碩律師事務所)。如拒不向管理人報告或不向管理人移交掌握的相關資料,不配合管理人推進清算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等有關規定,管理人將依法 (略) 追究相關責任,由此導致的所有法律后果由你方自行承擔。
另告知你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有義務列席債權人會議的債務人的有關人員, (略) 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列席債權人會議的, (略) 可以拘傳, (略) 以罰款。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拒不陳述、回答,或者作虛假陳述、回答的, (略) 可 (略) 以罰款”之規定,如你方無故缺席的, (略) 可以對你方進行拘傳, (略) 以罰款、拘留或追究你方其他的法律責任。
陜西 (略) 破產管理人
2025年3月20日
下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五條 (略) 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 (略) 、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三)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四) (略) 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略) 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有義務列席債權人會議的債務人的有關人員, (略) 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列席債權人會議的, (略) 可以拘傳, (略) 以罰款。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拒不陳述、回答,或者作虛假陳述、回答的, (略) 可 (略) 以罰款。
第一百二十七條 債務人違反本法規定,拒 (略) 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實的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情況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的, (略) 可以對直接責任人 (略) 以罰款。
債務人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的,或者偽造、銷毀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的, (略) 可以對直接責任人 (略) 以罰款。
第一百二十八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略) 《關于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案 (略) 理的批復》
第三條 債務人的有關人員不履行法定義務, (略) 可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其行為導致無法清算或者造成損失,有關權利人起訴請求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 (略) 應依法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 (略) 、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 (略) 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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