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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書
(2025)皖0802破9號
(略) (略) :
本院于2025年1月22 (略) (略) (略) (略) 破產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2月19日指定安徽皖宜律師事務所為管理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收到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之日起1 (略) 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償債務。
三、 (略) 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法定代表人、財務管理人員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承擔下列義務: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2. (略) 、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3.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4. (略) 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管理人接管時,法定代表人應同管理人辦理移交手續,并答復有關財產及業務的詢問。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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