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金 (略) 破產重整案
債權申報催告通知
宜昌金 (略) 各債權人:
(略) (略) (略) 于2025年2月21日作出(2025)鄂0502破申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宜昌金 (略) (以下簡稱: (略) )破產重整一案,并于2025年2月26日作出(2025)鄂0502破1號決定書,指定北京大成(武漢)律師 (略) 管理人。
2025年3月1日,管理人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 (略) 刊登公告, (略) 的債權人應在2025年4月7日前向管理人(通訊地址: (略) (略) 峽州大道49號金科云 (略) 1 (略) 用房二樓,聯系人:崔律師#)申報債權,書面說明債權數額、有無財產擔保及是否屬于連帶債權,并提交與債權相關的證據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內申報債權,可以在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前補充申報,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產生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未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2025年3月3日, (略) (略) (略) 再次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 (略) 刊登公告, (略) 的債權人相關債權申報事宜。
2025年3月4日,管理人于《三峽商報》上刊登公告, (略) 的債 (略) 指定的債權申報期間(2025年4月7日前)向管理人申報債權,逾期申報債權的,自行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截至本通知發布之日,尚有已知債權人尚未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為維護全體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管理人現特就債權申報事宜催告如下:
一、請尚未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盡快向管理人申報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除職工債權外的所有債權人均 (略) 規定的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未按期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將不能按照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導致“無法在債權人會議上行使表決權”“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能行使權利”等不利法律后果。
二、補充申報債權的申報人需自行承擔相關費用。若債權人在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前補充申報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綜上, (略) 的債權人盡快依據法律規定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申報資料詳見附件),未及時按要求進行債權申報而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債權人應自行承擔。
特此通知。
宜昌金 (略) 管理人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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