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讓方須在標的勘驗期間內親自勘驗標的,填寫《現場勘驗確認表》,勘驗必須自行留取照片、影像資料。標的狀況以勘驗時的實際情況為準。意向受讓方須在對標的狀況及交易風險進行充分調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讓申請,交納競價保證金到中心指定銀行賬戶。 2、意向受讓方一旦提交受讓資料并交納競價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公告中全部內容,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狀與瑕疵,并自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同時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標的有瑕疵等為由而拒絕履行相關受讓義務,否則視為違約,轉讓方將按 (略) 置保證金。 3、本次標的轉讓不允許受讓方聯合受讓。 4、競價結束時的最高報價者即為最終受讓方,最終受讓方須在競價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受讓申請書》原件、《現場勘驗確認表》原件、法人營業執照、身份證復印件等紙質報名資料(復印件須簽章)遞交至中心,簽訂《受讓履約承諾書》、《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最終受讓方須在收到中心的收款賬號之日起3工作日內按照《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中明確的金額支付全部交易價款和交易服務費。中心收到受讓方全部交易價款和交易服務費后3個工作日內向受讓方出具《資產交接通知書》。 5、資產交接前,由轉讓方負責保管;標的交接后的保管責任和標的滅失、毀損等一切風險均由最終受讓方承擔。交接后受讓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逾期清運,否則視為違約,轉讓方將按公 (略) 置受讓方的履約保證金。 6、受讓方負責標的資產的拆除、裝卸、運輸及清場等工作,并承擔該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及一切責任。受讓方對轉讓標的拆除、裝卸、運輸及清場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轉讓方及轉讓標的所在地現場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轉讓方指揮,施工人員具備相應的上崗證及安全作業資格證書。不得違反轉讓方相關安全、消防等管理規定。如給轉讓方和相關生產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受讓方應承擔賠償責任。受讓方應按轉讓方要求將轉讓標的范圍內殘留垃圾清理完畢,按照相關環保規定及轉讓方要求,將殘留垃 (略) 置,并承擔相關運費 (略) 理費,受讓方應對轉讓標的的拆除、裝卸、運輸及清場等全過程的人身及財產安全承擔全部責任。如發生相關事件,受讓方需承擔全部安全責任并賠償經濟損失。 7、轉、受讓雙方在資產交接過程中應記錄、確認資產數量等關鍵信息。資產均按現狀轉讓,公告中的相關描述、圖片僅作為勘驗參考,不作為提貨依據。轉讓方不保證其完整性、品質及其原用途,不負責技術質量保證及售后服務,標的數量、重量、長度、型號等以勘驗時實際狀況為準,受讓方受讓標的后不得以數量不夠、重量不足,長度不夠,型號不對等為由要求調整價格,拒絕履行后續受讓義務。受讓方需在收到《資產交接通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完成資產交接手續,雙方在資產交接過程中應記錄、確認交接資產的質量、數量等關鍵信息,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資產清運工作。 受讓方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及資產質量、數量等方面瑕疵為由拒絕履行后續義務,否則將視為違約,轉讓 (略) 置其所交納的保證金,并保留進一步追究責任的權利。 8、最終受讓方受讓標的后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 (略) 理。 9、受讓方聲明:我方非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如因此原因給交易相關各方造成損失,其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由我方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