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規范煙草制品流通秩序, (略) 場健康發展,保障國家利益,維護經營者、消費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轄區實際,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 本規劃適用于布爾津縣行政區域范圍的煙草制品零售點的布局。
第三條 本規劃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經申請人申請,依法申請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第四條 本轄區內零售點布局實行按需設置,但本規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的設置
煙草制品零售點設置實行網格管理,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兩級網格,一級網格按區域分為城區網格、農村網格。按照位置相鄰、屬性相同的原則在一級網格的基礎上劃分二級網格,二級網格按屬性分為鄉級行政中心、村組(連隊)、居民區、居民小區、商住區、集貿區、商業區、特殊區域,二級網格內實行零售點總量控制。
依據區域經濟發展情況,社會發展水平,結合實際情況,確定二級網格內煙草制品零售點數量、間距設置標準。
按照行政區劃、市場類型等特點,劃分為城區(縣城)、鄉鎮、行政村(自然村)零售點、特殊區域零售點,結合不同區域實際,采用距離、數量、距離與數量相結合的模式設置零售點。
第六條 網格零售點設置標準
(一)城區網格按屬性劃分為居民區、居民小區、商住區,居民區屬性網格按照300人口以內設置一個零售點,每增加300人口增設1個零售點。居民小區屬性網格按照常住居民戶數每150戶以內設置一個零售點,每增加150戶增設1個零售點。商住區屬性網格按照常住居民戶數每120戶以內設置一個零售點,每增加120戶增設1個零售點。城區網格設置零售點,100米范圍內不超過5個。
(二)農村網格按屬性劃分為鄉級行政中心和村組(連隊),鄉級行政中心屬性網格按鄉(鎮)總人口測算,300人口以內設置一個零售點,每增加300人口增設1個零售點。村組(連隊)屬性網格按照每400人口以內設置一個零售點,每增加400人口增設1個零售點,最多不超過10個。農村網格設置零售點,100米范圍內不超過5個。對零售點布局已滿足消費需求的行政村、縣級以上公路沿線的農村聚居區,不予新設零售點。
(三)集貿區( (略) 場、 (略) 場、 (略) (略) 場、園區、 (略) 場、 (略) 場、 (略) 場、 (略) 場等)屬性網格,按固定攤位、門店(含沿街門面) (略) 場規模,設置零售點上限。固定攤位(門店)100戶以內的設置零售點不超過3個。每增加30戶增設1個零售點,設置零售點不超過10個,集貿區網格設置零售點,100米范圍內不超過3個。
(四)商業區屬性網格,按固定門店數每30店設置一個零售點,100戶以內的設置零售點不超過3個,最多設置零售點不超過10個。商業區網格設置零售點,100米范圍內不超過5個。
(五)特殊區域零售點的設置標準
1.封閉式的生產制造企業、獨立工礦區內新設立零售點的,每個企業、工礦區可設置1個零售點,獨立于企業、工礦區的員工生活小區可設置1個零售點。
2.火車站、汽車站、機場滿足消費需求的內部設置1個零售點;外部商業區設置標準參照第六條的第四項設置。
3.旅游景區按照年度客流量每20000人增設1個零售點,最多零售點不超過60個;提供問詢、餐飲、日雜商品售賣等服務的游客服務中心,按照“一店一證”設置1個零售點。
(六)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網格明細詳見附件。
第七條 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設立1個零售點,且不受距離、數量影響。
(一)實際經營面積在500平米以上 (略) 、商城,經營規模數量至少在50家以上的品牌連鎖經營的商業企業。
(二)高速公路服務區內的便利店。
(三)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適當放寬的情形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距離、數量適當放寬:
(一) 具有自主經營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軍烈屬、低保戶等社會弱勢群體、優撫對象,本人首次申請零售許可證的。
(二) 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房屋征收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地址繼續經營,持證人申請變更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其他地址經營的。
(三) 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經營場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學、幼兒園校園周圍的規定等不得放寬。
第九條 依法不予設置零售點的情形
(一)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申請人為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
(三)申請人被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四)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五)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六)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七)利用自動售貨機、信息網絡等銷售煙草制品的;
(八)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存在安全隱患,且不具備安全措施保障,不適宜經營卷煙的。包括但不限于經營化工原料及產品、液化石油氣、建材裝潢類、廢品回收、煙花爆竹、祭祀用品等(具備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九)生產、銷售、存儲、運輸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煙草制品污染物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經營油漆涂料、農藥化肥、獸藥飼料、洗滌用品及服務、皮革及皮制品養護服務、公共廁所、汽車美容、電器維修、汽配維修、自行車摩托車維修、美發美*、生鮮肉品、熟食、水產、家禽、寵物銷售及服務等。
(十)經營場所位于中小學校、幼兒園校園內及距離校園出入通道口中心點為半徑的50米范圍以內,不予發放。范圍內已設置的零售點在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不再延續。
(十一)已被政府納入拆遷規劃且政府明令禁止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區域、政府明令禁止經營卷煙類商品的區域、不符合所屬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卷煙經營相關規定的。
(十二)未形成食雜店、便利店、超市、商場、煙酒商店、娛樂服務場所等實際商品展賣場所的商用樓宇內。
(十三)住宅小區除平層全開放式門店外的其他場所。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明確的不予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煙草制品零售點網格 (略) 規劃發展情況,動態調整網格屬性、布點數量,面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 本規劃實施過程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本規劃由阿勒泰地區布爾津縣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月24日起實施的《布爾津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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