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須親自勘驗標的,標的狀況以勘驗時的實際情況為準,面積變化不調整租金。承租方須在對標的狀況及交易風險進行充分調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到中心指定銀行賬戶。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報名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狀與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同時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或標的有瑕疵、租賃合同條款存在問題、房產或土地披露面積與相關部門核定面積不符等為由拒絕履行相應承租義務,否則視為違約,出租方將按 (略) 置保證金。 2、競價結束時的最高報價者即為最終承租方,最終承租方須在競價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簽訂《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并將《實物資產受讓(承租)申請書》原件、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營業執照等紙質報名資料(復印件的簽字或蓋章)遞交至中心,承租方需在簽訂《租賃合同》前將押金繳納至出租方指定賬戶,雙方應于競價成交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簽訂《租賃合同》,最終承租方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且收到交易中心發送的交款賬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中明確的金額支付首年租金及交易服務費。 3、中心在收到租金、交易服務費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交易憑證,并在收到《價款轉付通知書》后將首年租金轉付至出租方指定銀行賬戶,后續房租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結算。 4、交易憑證出具后10個工作日內,出租方與承租方辦理完畢標的移交。 5、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在《租賃合同》履約期滿后或租賃合同提前終止時,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賃合同約定,則出租方將押金退還至承租方指定賬戶;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賃合同》約定,存在應當支付違約金或承擔賠償責任情形時,出租方相應扣減或不予退還押金。 6、對承租房產的使用(經營)要求:承租方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不動產登記部門登記的用途合理使用該標的。不得改變租賃用途、不得新增固定設施設備,否則出租方有權單方面終止租賃合同,已支付租金不予退還。承租方不可從事國家法律禁止的活動等。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如有發生爆炸、火災等情況均由承租方負責。在租賃期間,承租方不得改變現存建筑的承重結構、設施,如需進行部分修繕、裝飾及不改變結構的改造,承租方需征得出租方書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此項涉及的一切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如因承租方使用不當造成該標的損壞的,承租方負責修復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7、轉租的要求:承租方在標的租賃期間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整體或部分以任何方式進行轉售、轉租、轉包、轉借、抵押、擔保給第三方或其他損害標的的行為,否則出租方有權無條件解除租賃合同。 8、承租相關其它條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終簽訂的租賃合同為準,但公告中公示的內容作為租賃合同的組成部分,租賃合同內容不得與公告內容相違背。 9、標的租賃期間如因政府收回、征用、出賣、開發等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租賃終止的,則租賃合同自行終止,承租方需無條件搬出并交還該房產,出租方不承擔承租方所有已投入費用。 10、稅費的負擔:標的交付日之前產生的水、電、燃氣、通訊、收視、 (略) 、衛生、物業管理等費用由出租方承擔;標的交付日后所產生的除房產稅、土地稅、房屋和附屬設施的維護和維修等費用外的一切其他稅、費(包括但不限于采暖、物業、水、電、燃氣等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租賃期間標的出現因非不可抗力等情況造成出租方或第三人人身財產損失的,由承租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送達費、差旅費、執行費、郵寄費等全部費用)。 11、在租賃期間對消防、衛生、綜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賃期間,消防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等工作,承租方應執行有關部門規定并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相關部門及出租方監督檢查。承租方須確保使用房產的安全,自行、自費辦理和完善政府要求的經營、消防等相關證照、手續或批文。如需裝修及改建的報批、驗收等手續及有關費用由承租方自行負責,承租方裝修及改建必須達到政府或出租方標準或要求,并及時將消防等相關部門的審批,驗收合格文件復印給出租方。如果發生消防部門要求出租房屋進行消防整改的情況,由承租方負責全部整改費用,承租人不得以租賃房產消防等原因拒交遲交租金或向出租方提出賠償(補償)要求。 12、承租方聲明:我方非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如因此原因給租賃相關各方造成損失,其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由我方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