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破產清算案
債權申報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公告
(2025) (略) 破管公告2號
(略) 各債權人:
(略) (略) 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2024)川0182破申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了申請人辜子界對被申請人 (略) 提出的破產清算申請,并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2025)川0182破1號《決定書》,通過搖號指定四川泰常律師事務所擔任 (略) 的管理人,陳世貴為管理人負責人。現管理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在此通知所有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債權申報主體
截至 (略) (略) (略) 破產清算之日即2024年12月16日(含當日), (略) 享有債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可向管理人申報債權。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清算受理時視為到期,相關債權人可向管理人申報債權。擔保債權,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向管理人申報。
二、債權申報的期限和方式
1、債權人應在 2025年2月24日17:00前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2、本次債權申報采用預約現場申報,債權人應攜帶身份證原件以及與債權申報相關的資料原件,于工作日前往管理人辦公地址進行申報,辦公地址: (略) (略) 環球中心S1-1629。
如有特殊情況需要郵寄申報的,請提前與管理人聯系,郵寄申報不得采用到付方式,否則管理人不予接收。
3、聯系人及聯系方式:陳律師,電話:*,楊律師,電話:*。
三、未依法申報債權的法律后果
債權人未申報或逾期申報債權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
1.債權人未按期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此前已進行的分配部分,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產生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2. (略) 進入破產和解程序,債權人未按期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議計劃執行期間債權人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四、注意事項
1、管理人已在本公告后附《債權申報規則》,請債權人仔細閱讀《債權申報規則》,并按要求填寫債權申報資料和準備相應的材料。
2、本公告僅用于告知債權人申報債權,不構成對無效債權(包括但不限于已過訴訟時效的債權等)的重新有效確認,特此說明。
五、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將于2025年2月28日09時30分在 (略) (略) ( (略) (略) (略) 85號)第四法庭召開,請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提前安排好時間準時參會。請參會人員準時參加。
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的人員參會時需攜帶身份證原件;如代理人是律師的,除身份證原件之外,還需要攜帶律師證原件。參會人員應與債權人提交給管理人的《參會信息采集表》載明參會人員一致,若債權人重新委托代理人參會,應另行向管理人提交授權委托書原件及參會人員身份證復印件,一式兩份。
特此公告。
(略) 管理人
2025年1月22日
附:《債權申報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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