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管理局:
你局《關于〈國道216線K1181+500處塔什店橋改造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申請審批的請示》及相關附件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國道216線K1181+500處塔什店橋改造工程(以下簡稱“本項目”)位于 (略) 塔什店鎮南側約300米處,本項目主要是在原址上建設新橋及引道,拆除1-41.5米空腹式圬工板拱橋,新建1-45米鋼箱-混凝土組合梁橋,下部結構為U型橋臺,承臺樁基礎,橋梁全長57.08米,橋梁寬12米, (略) 標準對橋梁前后共計613米引道進行建設,與G (略) 順接。配套建設預制廠、堆場、防滲隔油沉淀池、施工生產生活區等工程,項目不設置取棄土場,取土全部采用商購料,棄土全部進行綜合利用。項目永久占地面積總計8410平方米。項目總投資1016.*元,其中環保投資*元,占總投資的17.41%。
二、根據新疆清風 (略) 編制的《國道216線K1181+500處塔什店橋改造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的評價結論,自治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對《報告書》的技術評估意見(新環評估〔2024〕85號),本項目符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四五”綜合交通規劃》及規劃環評審查意見要求,符合巴州“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項目涉及博斯騰湖風景名勝區三級保護區,已征得巴州博斯騰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同意。本項目實施可能對沿線生態、水、聲環境等造成不利影響,在嚴格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后,項目所產生的不利環境影響可以得到緩解和控制。我廳原則同意按照《報告書》中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和擬采取的各項環境保護措施進行建設。
三、在項目設計、建設和環境管理中要認真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環境保護要求,嚴格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確保生態環境影響可控,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并重點做好以下要求:
(一)強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嚴格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堅持保護優先的原則,進一步優化選線方案,施工應優先避開博斯騰湖風景名勝區、公益林,確實無法避繞的應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不利環境影響。項目開工前,應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依法履行項目占用博斯騰湖風景名勝區、公益林征占地手續,并采取補償和恢復措施,結合保護對象的保護要求和主管部門意見,進一步完善相關保護措施。嚴格按照設計規定的范圍開展施工活動,嚴禁隨意擴大施工范圍和占地面積,禁止對周邊其他草地、農田進行碾壓和破壞;強化施工期環境管理,開展施工期生態環境保護宣傳和教育,禁止捕殺野生動物和隨意破壞野生植物;涉水施工做好導流工作,減輕對魚類資源的影響;強化土石方、棄渣管理,嚴禁隨意亂挖亂棄;禁止在保護區域內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垃圾等;嚴格落實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施工結束后,及時清理現場,土地平整,及時將河道內擾動區域進行清理,拆除臨時導流堤恢復河道水面。
(二)嚴格落實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強對跨越孔雀河段的保護。施工期生產生活區應遠離博斯騰湖風景名勝區和孔雀河河道。生產廢水通過隔油沉淀處理后用于灑水降塵,生活污水通過現有排水設施收集后 (略) 南市區污水處理廠處理。橋面設置徑流導排系統,各導排系統連接事故收集池,防范地表徑流對地表水環境的污染風險;施工期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嚴禁外排;定期開展沿線敏感水體的水質監測,根據監測結果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確保區域水環境安全。
(三)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臨時設施設置應遠離環境敏感區,場地四周設置圍擋防風阻塵;物料輸送等采用全封閉作業,定期對裸露 (略) 和施工場地進行灑水降塵;物料運輸、臨時存放和裝卸過程中,采取防風遮擋或降塵措施,加強施工作業的規范及監督檢查。
(四)落實聲環境保護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時間;選用低噪聲設備;聲環境敏感點設置圍擋,聲環境保護目標處禁止夜間施工。運營期加強交通管理,采取禁鳴、限速等防治措施, (略) 面, (略) (略) 況;對聲環境保護目標開展聲環境質量定期監測,根據監測結果采取相應降噪措施。配合沿線地方政府及其有關管理部 (略) 兩側周邊用地的規劃控制和優化調整,防護距離范圍內不得新建學校、醫院、 (略) 及集中居民住宅區等敏感建筑物。你局一旦發現不符合規劃控制要求的行為,應及時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五)加強固體廢物分類管理。施工期棄土用于綠化、 (略) 面和地基等綜合利用;鉆孔渣漿上清液優先回用,多余部分定期拉 (略) 南市區污水處理廠處理,池底干渣漿用于 (略) 面和地基處理等綜合利用;強化土石方管理,不得占用、堵塞河道;生活垃圾定期清 (略) 生活垃圾填埋場處理;隔油池廢油等危險廢物收集、儲存、轉移必須滿足《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和《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的相關要求,應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理單位進行處置,并將相關資料存檔備查。
(六)強化環境風險防控。嚴格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環境風險防范措施。設置醒目的水體警示牌,盡可能降低環境風險事故發生概率。建立健全完善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建立嚴格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體系,落實各項應急管理措施和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加強應急物資、應急隊*等保障,確保區域環境安全。
四、加強環境管理。開展環境監理工作。本項目應嚴格落實施工期及運營期環境監測計劃。項目建成后3至5年內,應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重點關注項目建設的生態環境影響、水環境影響及聲環境影響,根據后評價結果,及時補充、完善相關環保措施。
五、在項目運營過程中,應建 (略) ,及時解決公眾提出的環境問題,滿足公眾合理的環保訴求。定期發布企業環境信息,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六、你單位應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建立內部生態環境管理體系,明確機構、人員職責和制度,加強生態環境管理,嚴格落實“以新帶老”整改措施,推動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應將優化和細化后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及概算納入設計以及施工、工程監理等招標文件及合同,并明確責任。貫徹生態文明理念,加強對施工企業的生態環保宣傳教育和管理,推進綠色施工,創建綠色工程。項目建成后,須按規定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運行。如項目發生重大變動,環評文件須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部門重新審批。自環評文件批準之日起滿5年,工程方決定開工建設,環評文件應當報我廳重新審核。
七、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態環境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態環 (略) 分局要切實承擔事中事后監管主要責任,履行屬地監管職責,按照《關于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工作機制的意見》(環執法〔2021〕70號)要求,加強對該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局要加強對環境保護“三同時”及自主驗收工作的監督指導。
八、你單位應在收到本批復后2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后的《報告書》分別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態環境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態環 (略) 分局,并按規定接受各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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